偷拍案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 官斥濫用程序獲撤控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10 18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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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拍案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,官斥濫用程序獲撤控。(資料圖片)

終審法院上周四裁定律政司就「不誠實取用電腦」罪的詮譯終極敗訴,即不得再以此罪檢控以自己的手機或電腦犯案。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(10日)早上處理一宗再提堂的偷拍案時,律政司原定以簽保守行為了事,惟今早卻改變立場,一度要求再押後案件或改控其他控罪,裁判官拒絕其申請,並批評此舉濫用司法程序,最終涉案被告獲撤控。

涉案男教學助理李詠培(30歲),案件早前提堂後一再押後,基於終審法院就「不誠實使用電腦罪」的法律定義仍未有結論,案件遂押後再訊。被告代表律師今早甫開庭表示,律政司昨晚仍準備以不提證供起訴處理該4條控罪,今早卻以受害人不在港為由,未能聯絡對方詢問意見,要求申請押後案件,以獲得完整案情。

裁判官質疑控方出爾反爾,又指控方數月前已知道終審法院將就此罪的法律爭議作出判決,裁判官認為控方只能撤控,或改控以有違公德或遊蕩罪,並指控方應有足夠時間聯絡受害人詢問意願,繼續押後等同對被告不公。

控方其後申請排期進行審訊,期間可以聯絡受害者,重新整理證供,或可改控其他控罪。裁判官直言:「我有個想法,控方濫用緊司法程序」,裁判官明言或可行使酌情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。

休庭商討後,各方終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處理,被告同意案情後,裁判官准被告自簽2,000元,守行為12個月,期間不得暗中拍攝或錄取不雅及淫竊相片及影片。

據被告所承認案情指,2015年11月在旺角朗豪坊男廁內,以手機偷拍15歲男童在旁邊廁格如廁情況,其後被發現報警。被告警誡下承認「我一時衝動先偷影佢,我知錯喇」,及後警方搜出電話中3段影片及31張相片,全部涉及不明男子的如廁情況。